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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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办理的一起以“零口供”定罪的案件,被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认罪服法,现判决已生效。
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交代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辩解2017年9月19日晚其在银川兴庆区湖滨东街一游戏室内玩游戏,至20日凌晨5点多出来行至一摩托车维修店门口,发现店门口有一辆蓝色趴赛摩托车,其就与店主联系并商谈买车事宜,中午来取车时被公安干警抓住,其并没有偷车,车把上的包是公安人员故意放上去的。针对这种情况,检察处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根据相关建议积极展开工作。很快,公安民警获取了被告人案发当晚住宿地点、窃取摩托车后逃跑路线的监控视频等大量客观证据,而且掌握了被告人因盗窃摩托车刑满释放还不到两个月的事实,主、客观证据已形成闭合的锁链,能够证实其的犯罪事实。检察官讯问时,被告人李某某还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反问办案人员,“你们掌握了什么证据?不可能定我的罪”。法院庭审中,当检察官出示大量客观性证据,出示了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才渐渐低下了一直昂着的头。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的主审法官庭审后表示,这起案件取证工作做的扎实,虽然是“零口供”,但办成了铁案。